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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西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西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晓惠,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某某。婚后被告严重酗酒,家庭暴力,写下无数次检讨书。还与其同学发生婚外恋,其同学经常发信息骂孩子与原告。且被告对孩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双方共同房产一处归原告所有。被告杨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及婚姻登记档案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房产更名发票及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拟证明:哈尔滨市南岗区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三、检讨书及治安调解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因此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四、原告与被告婚外情人短信截图6页。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存在过错。证据五、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并且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被告未出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9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一子杨某某(2004年9月14日生)。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婚姻基础较好。现被告未出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年幼,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双方婚姻尚有挽回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