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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秀兰诉梅文学、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兰,梅文学,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48-1号原告:朱秀兰。被告:梅文学。被告: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兰与被告梅文学、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名下于徽商银行南陵支行处银行存款(账号:**************)在人民币25万元以内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徽商银行南陵支行处银行存款25万元。(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晨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