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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丰云与吴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霖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