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丰云与吴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霖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