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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金鹿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鹿,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08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初,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丽嘉洗浴门口,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3克冰毒。2.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与南直路交口处韩某某车内,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2克冰毒。3.2014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丽嘉洗浴附近,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3克冰毒。4.2013年11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大宏图电玩城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克冰毒。5.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与工电路交口张金鹿驾驶的车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克冰毒。6.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德街附近,给付郭某某一大包约20克冰毒,以充抵欠郭某某的8000元。该冰毒被郭某某吸食部分后于2014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8-5号1606室缴获。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19.51克。7.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金鹿给付黄某某3小包冰毒,以充抵曾欠黄某某的2000元。8.2014年4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8-5号楼下,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5克冰毒,黄某某先付给其1500元,2014年4月24日将剩余1000元付给张金鹿。9.2014年4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一游戏厅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裴某某1克冰毒。2014年5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A栋楼下将张金鹿抓获,在其身上红色皮袋内搜缴白色晶体2包,合为一包,编号为31201402520001号检材。棕色皮袋内搜缴白色晶体5包合为一包,编号为31201402520002号检材。在送检的3120140252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56.37克;在送检的31201402520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37.54克。张金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证人韩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张金鹿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鹿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金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金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毒品是我送给他们和他们一同吸食的,没有交易,我不是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大宏图电玩城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克冰毒。2.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与工电路交口张金鹿驾驶的汽车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克冰毒。3.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金鹿给付黄某某3小包冰毒,以充抵曾欠黄某某2000元的欠款。4.2014年4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8-5号楼下,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5克冰毒,黄某某先付给其1500元。2014年4月24日将剩余1000元付给张金鹿。5.2014年4月初,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丽嘉洗浴门口,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3克冰毒。6.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与南直路交口处韩某某驾驶的汽车内,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2克冰毒。7.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丽嘉洗浴附近,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3克冰毒。8.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德街附近,给付郭某某一大包约20克冰毒,以充抵欠郭某某的8000元。该冰毒被郭某某吸食部分后于2014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8-5号1606室缴获。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19.51克。9.2014年4月,被告人张金鹿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一游戏厅内,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裴某某1克冰毒。10.2014年5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A栋楼下将张金鹿抓获时,在其身上红色皮袋内搜缴白色晶体2包合为一包,编号为31201402520001号检材。棕色皮袋内搜缴白色晶体5包合为一包,编号为31201402520002号检材。在送检的3120140252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56.37克;在送检的31201402520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37.54克。张金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9月,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对涉毒人员张金鹿进行信息倒查时,发现张金鹿频繁在哈市范围内贩卖毒品,通过侦查发现张金鹿与多名吸贩毒人员有密切联系。2014年5月18日,在哈市道里区欧洲新城院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张金鹿抓获,扣缴了随身携带的毒品,并对其进行尿检测试,该人尿检结果阳性,并供述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证人王某某证言:第一次是2013年11月底,给张金鹿打电话问他手里有没有冰毒,想买,他说有500元一克,于是约好在南岗区西大直街大宏图电玩城见面,给了他500元现金,他给了一小包用白色透明袋包装的冰毒,大约有1克,拿到毒品之后就回家了。第二次是2014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给张金鹿打电话说还想买点冰毒,他说行,还是500元1克,约好在哈西铁路街与工电路交口附近,他开了一辆大众轿车来的,当时是晚上,他穿了一件深色长袖T恤,其上车之后他给了其一小包白色透明包装袋包装的冰毒,大约有1克左右,其给了他500元钱,他离开了。第三次2014年5月11日上午,张金鹿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一张罚单让其帮他消了,于是约好在二十分钟后在南直路上见面,见面之后他给了其大约1克冰毒,拿了就回到家自己吸食了一些。3.证人黄某某证言:其就从张金鹿手中购买过冰毒,他欠其钱,不时给其一些冰毒,就算是还钱了。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的时候,借给张金鹿10000元,第二天就还了,但是不够10000元,过了几天才给补齐的。第二次是过年之后,张金鹿欠其10000元,分批还了8000元,还差2000元,张金鹿给其3包冰毒,说就是顶那2000元。每克冰毒按四、五百元钱计算。2014年4月,于海圆送其回家的路上,问有没有冰毒,其说家里没有。于海圆问能不能从张金鹿手里买点,其说问问。之后给张金鹿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能不能来其家一趟,他问什么事,告诉他给他钱,他就知道是购买冰毒。他问要多少钱,其说不多,就要五个(指五包,大约5克),张问是不是在家,其说在家。他说正好有个朋友在身边,可以帮捎过来。一会就告诉于海圆下楼去取。于海圆告诉其他手里只有1500元,那1000元能不能后给张金鹿汇过去。就问张金鹿,他说可以。之后给了个卡号,其转给于海圆。于海圆一直没有汇过去,直到前两天他给其,才转给张金鹿。4.证人韩某某证言:2014年5月18日下午1点多,和朋友李三在安抚街附近的丽嘉洗浴的704房间吸毒。毒品是我的,吸毒工具是一个叫鹿鹿的朋友给的,我离开洗浴时扔了。毒品是从鹿鹿手中购买的,就是张金鹿。从张金鹿处购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大约是2014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用133XXXX****、150XXXX****中的一个号码与张金鹿183XXXX****的手机号码打电话,问张金鹿有没有东西(指毒品冰毒),张金鹿说有,其说先给拿来3克冰毒,并说经济状况不太好,过一段时间给你钱,每克600元。张金鹿说行,问其在哪。要给送过来,大概10分钟左右,张金鹿没来,是他的一个朋友给打电话,说到楼下了,其下楼看见张金鹿的朋友在丽嘉洗浴门口,其过去和张金鹿的朋友交易,张金鹿的朋友给了其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包装的三小包冰毒,之后回去自己吸食了。第二次大概是2014年4月中旬一天下午4点左右,每克600元的价格在张金鹿手里购买了2克冰毒,给张金鹿打电话问有没有东西,先给那2克冰毒,手头有点紧,这次买冰毒钱跟上次买的冰毒一起给你,张金鹿说行,并说在珠江路附近,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其到了,看到张金鹿开的一台深色轿车打着双闪,把车停到张金鹿车旁边,张金鹿上了其的车,张金鹿穿深色外套,把2克冰毒用白色透明塑封袋包装的两小包冰毒给其,其回去自己吸食了。第三次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在张金鹿手里购买了3克冰毒,2014年5月17日19点多,给张金鹿打电话,要3克冰毒,在你这买这么多次,便宜点吧,张金鹿说行,550元一克,张金鹿说一会给你打电话,大概过10分钟,张金鹿打电话说你在哪,其说还在丽嘉洗浴,张金鹿说行知道了,过了10分钟左右,张金鹿打电话说,着急给别人送车,你过来取,其说没有车,还是你送过来吧。张金鹿说行,你快点下楼。大概7分钟左右张金鹿打电话晃了我两下,按了两下喇叭,其就看到张金鹿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车牌号记不清了,上车给了张金鹿1700元,张金鹿把3克冰毒用白色透明塑封袋封装包装的三小包冰毒给了其。其又给了1500元,因为之前在游戏厅和张金鹿借了3000元,这1500元是还上次借的钱。交易完,自己吸食了。5.证人郭某某证言:2013年7月初的一天,给鹿鹿(张金鹿)打电话,问能不能帮个忙,鹿鹿说怎么了,其说能不能帮买点冰毒,外地来朋友了想玩,鹿鹿让等电话。一个小时左右鹿鹿回话让准备600元钱去香坊区通乡街转盘道附近找他,打车到香坊区通乡街转盘道附近看到他,鹿鹿给了一包用纸巾包装的冰毒,大概7、8分,给了鹿鹿600元钱后打车回家,用矿泉水和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把毒品吸食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5日在黄某某的租住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8-5号1606室内收缴的一个红蓝白条的化妆包是我的,冰毒也是我的。用一个大的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着两包用小透明塑封袋包装的冰毒,冰毒是鹿鹿给我的。因为2013年初的时候欠其3万元钱,一直也没有还,2014年4月21日下午鹿鹿给其打电话,问在哪,其说在南岗区文德街附近,他说来找其,在文德街往家走的时候看到鹿鹿开车过来,他从车窗给了一包用餐巾纸包装的冰毒,之后开车走了。鹿鹿走后其打电话问这些冰毒多少,顶多少钱,鹿鹿说不到20克,顶8000元钱。4月22日晚上8点多在家没有意思,就从鹿鹿给的那包冰毒中拿出一点,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将毒品吸食了。6.证人裴某某证言:2014年4月份的时候,其给张金鹿打电话问他能不能买点冰毒,张金鹿说能,于是约好晚上10点在中央大街的游戏厅见面,什么名字记不清了,在游戏厅门口张金鹿从兜里拿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大约有1克,其给了张金鹿700元钱,然后就回家用矿泉水和吸管自制的吸毒工具将毒品吸食了。跟张金鹿联系的电话是155XX****XX,183XXXX****。7.被告人张金鹿供述:2014年5月18日22时许在新阳路欧洲新城A栋楼下被抓获的。毒品贩卖给过黄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贩卖给黄某某2次,郭某某1次,王某某2次、韩某某2次。贩卖给黄某某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曾经向黄某某借过2次钱10000元,第一次借完钱我第二天就还给他了,但是不够。第二次借的10000元,因为黄某某说这钱是他朋友的,不急,分批还了8000元,还差2000元,给黄某某拿3包冰毒,说是顶那2000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4月份,黄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在哪里,能不能去他家一趟,其问他什么事,黄某某说给钱,就是要毒品,告诉不多,就要5克,黄某某说在家,其告诉黄某某正好有个朋友在身边,可以帮捎过去,朋友到了后,把毒品给黄某某的朋友,黄某某的朋友给了其朋友1500元钱,过了一会黄某某打电话说剩下的1000元能不能给汇过去,之后给黄某某发了个工商银行的卡号,2014年4月24日黄某某把欠的1000元钱汇给我了。贩卖给郭某某毒品是2014年4月21日,曾经向郭某某借过3万元钱,一直没给郭某某,在2014年4月21日给郭某某打电话,说去找她,郭某某说在文德街,其开车去找她,到了后给郭某某20克毒品,后就开车走了。因为有3万元的事,所以也没有提给她20克毒品后这账怎么顶这3万元钱。其和黄某某在一起吸食过冰毒。后来这3万元钱已经还给郭某某的男朋友一个叫少爷的人,在昆仑小区还的。不知道少爷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是187XX****XX。2013年10月左右,向郭某某贩卖了600元钱的毒品,约有8分左右的事,时间太久了,我记不清楚了。王某某没有卖给他冰毒,但是给过他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11月底,王某某打电话问有没有东西,见面之后给王某某1小包冰毒,大约不到一克,给了他毒品之后,他就走了,并没有给钱。第二次是2013年3月中旬,王某某打电话说有没有毒品,我俩约在哈西铁路街和工电路交口,其开车去找王某某,到了后王某某上了车,给王某某1克冰毒,王某某就下车走了,这次他也没有给钱。因为他是交通辅警,有时候帮其办一下交通罚单的事情,有时候还帮其要被告扣的车。向韩某某贩卖过2次毒品,但是他没给钱。第一次是在香坊区丽嘉洗浴门口,给了他3小包毒品大约有3克,另一次在哪忘记了,给了他2小包约有2克左右。因为我俩总在一起玩游戏打渔,所以没谈到钱,只是有钱他就给,没钱就还东西。和韩某某是2014年1月份在游戏厅认识的。包里收缴的秤是秤冰毒用的。在身上扣押的红色皮袋内装的约43.21克毒品冰毒、在棕色皮袋装的5包冰毒约41.61克冰毒是从一个叫张蕾的手中购买的。不认识叫裴某某的人。8.毒品照片:张金鹿携带的物品。9.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2014年4月26日从郭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2包,白色晶体、块状约21.34克。2014年5月18日从张金鹿处扣押白色晶体1包,毛重约56.37克,另白色晶体1包,毛重约37.54克。除破损,已入库。10.租车协议:2014年1月28日,张金鹿承租董广鑫大众高尔夫6车牌号为黑A6Q1**汽车。11.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2014年5月19日,张金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12.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2008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30日开满释放。1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张金鹿在辖区居住期间多次吸毒、携带毒品等行为,现实表现较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互为关联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金鹿辩解称毒品是我送给他们和他们一同吸食的,没有交易,我不是贩卖毒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金鹿当庭推翻原供述,虽不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有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裴某某证实张金鹿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等情节与张金鹿原供述相一致,张金鹿辩解无事实和证据证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鹿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张金鹿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