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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书荣与临海市震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荣,临海市震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陈书荣。委托代理人常树行,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陈书荣丈夫。被告临海市震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荣与被告临海市震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荣于2015年2月5日以起诉时被告名称写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书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6元,由原告陈书荣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