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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世荣与徐州盈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荣,徐州盈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荣。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盈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丽小区3号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崔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盈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世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红,被上诉人盈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广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宗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