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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潘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军,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鲍芬芬,系公司员工。被告:潘皎。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