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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玉东诉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东,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6号原告:付玉东,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南路6号,身份证号342126197704060839。被告:冯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姚湖行政村冯庄自然村25号,身份证号342124197407133595。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东诉被告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强所有的皖S3L1**号丰田牌车辆(车辆型号V6460GL,发动机型号1AZ)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王大洪所有的皖S910**号中联牌重型专业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强所有的皖S3L1**号丰田牌车辆(车辆型号V6460GL,发动机型号1AZ)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大洪所有的皖S910**号中联牌重型专业作业车予以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