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和平诉内蒙��亨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内蒙古亨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117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内蒙古亨通机械���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和平诉被告内蒙古亨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被告聘任原告工作,2014年10月17日,被告无故不让原告继续上班,被告无故辞退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辞退原告违法,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59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900元、补缴2007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内蒙古亨通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图人民陪审员 邓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