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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申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丙与高某甲、高某乙等继承纠纷申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甲,女,1965年8月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乙,女,1967年12月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童超,临沂兰��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丙,女,2004年11月1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丁,男,1972年3月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审原告高某丙与原审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1)临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高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临民一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甲、高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属高学春家庭共有财产。二、高学春、高某丁、王江艳所签协议,不是遗嘱,该协议被王江艳篡改、伪造,高学春系在压力和威胁下签字,不是高学春的真实意思表��。三、二审过分使用自由裁量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主张高学春、高某丁、王江艳所签协议被篡改、伪造,高学春系在压力和威胁下签字,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纠纷的处理并无不当。高某甲、高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甲、高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