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马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叶某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现住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杜某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加利福尼亚州。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200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但没有同居生活,登记结婚后五天被告就返回美国,被告返回美国后有申请原告去美国,原告与被告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去美国生活。期间,原告没有找过被告,被告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原告,过了约一年时间,原告找被告想问一下办理原告的出国手续如何,但已找不着被告了,其音讯全无,至今无法联络。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又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证实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婚姻登记档案结婚登记情况;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户籍情况及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生育子女情况;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户籍情况;被告杜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用。结合庭审调查及已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可作下列认定: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亲戚介绍认识,2004年4月23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4月29日,被告返回美国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去美国工作、生活的目的而与被告结婚。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相互间无感情交流亦未履行夫妻应尽的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希德人民陪审员 陈岩松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