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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海明、何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海明,何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新宁县解放路99号。被告黄海明,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何秀云,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海明、何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500元,由被告黄海明、何秀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