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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运林与孙玉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林,孙玉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18号原告王运林,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孙玉铎,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林诉被告孙玉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运林要求对被告孙玉铎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王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玉铎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车进行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