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刑监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淮中刑监字第0032号余海蓉:你因苏永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021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9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苏永田因杨寿强虚假举报,受办案机关逼迫,自己记忆错误而作出有罪供述。原审所认定的苏永田犯罪事实均不是事实,请求依法再审。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发破案是因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他人涉嫌犯罪案件时,杨寿强交待了其在承建北京路中学改造工程中向苏永田行贿的事实。苏永田除供述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杨寿强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及贪污的事实。苏永田在侦查阶段以及被刑事拘留、逮捕后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对其犯罪事实多次作出稳定供述。原审认定苏永田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事实除有其供述外,还得到了行贿人和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虽然相关证人经法院通知未到庭作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亦组织控、辩、审三方或控、审双方对部分证人进行核证,证人证言稳定,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苏永田在看守所期间作出有罪供述时,提出葛中华在2011年下半年主动送给其2万元而不是其借款,汪洪斌也是主动为其垫付购房定金2万元不属于索贿,并表示其曾供述向杨志胜借款2万元这一事实记不清请求核实。这说明苏永田对其供述事实的性质是清楚的,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辩解。苏永田后翻供及你申诉所称苏永田因被逼供及记忆错误而作出有罪供述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