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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与段思辉、张志武、李安祥、蒋大琼、严于友、雷万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责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向香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段思辉,女,1980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张志武,男,197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安祥,男,1953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蒋大琼,女,1958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严于友,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雷万芬,女,1959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诉被告段思辉、张志武、李安祥、蒋大琼、严于友、雷万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后,在被告的答辩期内,原告称被告已归还了所有借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