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仕刚申请执行漆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吴仕刚,被执行人漆海军,本院在执行吴仕刚申请执行漆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从发出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4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