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住利辛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当日又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4时许,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老桥东侧“河滨电玩城”内用电子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民警在该电玩城内发现有“超级大亨”、“水浒”、“泰山”、“超级明星”等电子游戏机共计16台。经鉴定,在现场发现的16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并当庭出示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4时许,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老桥东侧“河滨电玩城”内用电子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民警前往现场发现有人在电玩城内用“水浒电子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在该电玩城内发现有“超级大亨”、“水浒”、“泰山”、“超级明星”等电子游戏机共计16台。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16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江某于2014年12月8日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照片、个体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陈某、孙某、宋某、刘某、李某、朱某甲、王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飞审 判 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