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无锡飞世龙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飞世龙机电有限公司,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保字第3号申请人:无锡飞世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珠江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敬业路988号。法定代表人:章银龙,该公司董事长。无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无锡飞世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