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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法定代表人绳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生。原审被告徐步英。原审被告左瑞林。原审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腰沟村。法定代表人魏国和。原审被告魏国和。上诉人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生,原审被告徐步英、左瑞林、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谏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文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