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孝,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府,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洁,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源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江农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铸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以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