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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田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田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田某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