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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桂霞与孙学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霞,孙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霞。监护人:解修艳。被执行人孙学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学峰银行存款83.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云鹏审 判 员  卞广优人民陪审员  李庆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