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韩奎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70-2号申请执行人韩奎忠。被执行人杨信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信传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该案在执行期间扣留了被执行人杨信传在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款,现扣留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韩奎忠申请继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扣留被执行人杨信传在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