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世洪、何显芬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委托代理人张林琼。被执行人罗世洪。被执行人何显芬。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罗世洪、何显芬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罗世洪、何显芬夫妇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子女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9日违法生育子女,取名罗某某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泸县���口征决(2014)第5105211005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5986元,限期在收到该决定后30日内交到泸县玉蟾街道办人民政府,逾期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经申请执行人催缴仍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510521105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