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1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周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杨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