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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薛英杰,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万执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薛英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裴庄乡营业所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859元,现因被执行人薛英杰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英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裴庄乡营业所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859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茂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