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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信妮诉被告左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妮,左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717号原告张信妮,女,1945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水民,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左安民,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信妮诉被告左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妮撤回对被告左安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信妮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