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福特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福特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六(商)初字���4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3884.33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3884.33元,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6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