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艳强与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强,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艳强,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强诉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6元,由原告张艳强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窦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