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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闪蓉美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闪蓉美,女,回族,1964年6月28日生。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闪蓉美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闪蓉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闪蓉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蓉美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闪蓉美负担。审 判 长  张汉宗代审 判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