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于桂芝与林树岭、周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芝,林树岭,周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于桂芝。委托代理人姜林。被告林树岭。被告周继华。原告于桂芝诉被告林树岭、周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树岭、周继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缺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林树岭、周继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但于2014年7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0日,被告林树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于桂芝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原告索要该款无着,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以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被告周继华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树岭、周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桂芝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人民陪审员 臧其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邵雨濛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