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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徐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33号罪犯徐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江宁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2460号、第6089号、第18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记奖,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