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福寿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99号罪犯黄福寿,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邵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南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寿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包夹组成员陈羽与时建辉在号房打架斗殴,该犯未及时进行劝止,负连带责任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