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盱眙君豪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君豪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26号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新梁溪人家13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史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瑞琪,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盱眙君豪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阮玲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君豪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无锡市安吉尼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