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沈某某,男。本院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钦铭审 判 员 唐 娟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婕校对责任人:金钦铭打印责任人:王慧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