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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回某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回某某,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工人,住义县义州镇东南街魏家胡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