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回某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回某某,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工人,住义县义州镇东南街魏家胡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