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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铁成与付云龙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成,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成。被执行人付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