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富民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