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曾用名占东),无职业。因犯抢夺罪,2010年5月13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詹某被控盗窃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将其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朱某约至本区金地中心城的helens酒吧。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趁朱某去洗手间之机,将朱某放置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苹果5手机一部和价值人民币230元的仿普拉达手提包一个盗走,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05元的仿普拉达钱包一个及人民币600余元现金等物品。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詹某处追回涉案物品苹果5手机一部、长方形黑色钱包一个、粉红色手提包一个、一张朱某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准考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充电宝、一串钥匙、一个u盘、一个耳机、五张会员卡。被告人詹某还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和钱款发还被害人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朱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鉴证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谅解书,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0)黄州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遇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