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贾雷与高青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雷,高青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贾雷,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峰,男,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青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947号。法定代表人:高祥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雷与被告高青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贾雷负担。审判长 孙玉静审判员 魏立芳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