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世英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世英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90号罪犯梁世英,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台玉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世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梁世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世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世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世英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04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