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刑庭拟稿人:事由:被告人刘召平交通肇事一案打印份数:校对: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四川省江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四川省江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肖某沿济广公路由东往西在第三车道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西行1918.2公里时,遇龙某驾驶的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灯光性能、反光标识均不合格并超载的粤r×××××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第三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低速行驶,因被告人刘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头碰撞前方的粤r×××××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害人肖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是头颅及胸腹部脏器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肖某沿济广公路由东往西在第三车道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西行1918.2公里时,遇龙某驾驶的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灯光性能、反光标识均不合格并超载的粤r×××××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第三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低速行驶,因被告人刘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头碰撞前方的粤r×××××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害人肖某死亡(经检验,死亡原因是头颅及胸腹部脏器损伤)。经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肖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642630元,肖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于2014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2、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3、刘某的驾驶证及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属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痕迹检验照片。6、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检验照片,证实粤a×××××庆铃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性能、方向系性能等均合格;赣k×××××华菱之星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粤r×××××挂汇达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灯光性能不合格。7、车速报告,证实粤a×××××货车在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88.9km/h;赣k×××××号半挂牵引车在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20.5km/h。8、运载质量说明,证实赣k×××××号牵引车实际牵引总质量超出其准牵引总质量81325kg,超出208.5%;粤r×××××半挂车超载率为257.4%。9、反光标识说明,证实赣k×××××号牵引车的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10、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肖某属头颅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刘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忽视行车安全,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龙某驾驶牵引车牵引灯光性能、反光标准不合格且超载的半挂车在第三车道与应急车辆之间低速行驶,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12、收款证明、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肖某的家属已收到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共642630元,其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13、证人柏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是龙某驾驶赣k×××××号牵引车,我在后排睡觉,到6月17日0时50分许,我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我下车看到我的车辆在应急车道与第三车道中间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14、证人龙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我驾驶赣k×××××号牵引车进入增城路段时,听到我车轮胎传来漏气的声音,因为距离东莞石碣镇下货的地方很近了,我就没理会,把车速放慢到30公里/小时。我知道高速公路上的车都跑得比较快,我就右侧轮胎在应急车道,左侧轮胎在第三车道,骑轧着分道线行驶。行驶至案发地点,突然砰的一声,我车被后方的货车撞到车尾,我赶紧减速,停好车后我查看现场,并用我手机报警。1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是我表弟。案发当时我驾驶粤a×××××号货车,肖某在后排卧铺睡觉。我当时发现前方约10米处的应急车道有1辆江西牌的牵引半挂车在行驶,该车左侧轮子骑轧着第三车道和应急车道的分道线,车身突出第三车道一点,车速和我车差不多,这时我发现仪表盘和方向盘有油迹,我就拿条毛巾擦一下,注意力没有集中在前方路面。擦了不到10秒,我抬头看前方路面,突然发现前方的牵引半挂车速度很慢,而且就在我眼前了,我来不及刹车就撞上去。后我被送去医院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