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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永福与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福,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赵永福,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凤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福诉被告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福撤回对被告赤峰永安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