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天边、佛山市炜创陶瓷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天边,佛山市炜创陶瓷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谭天边。被执行人佛山市炜创陶瓷模具有限公司。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982.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颜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