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