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虎与被告江苏源铢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虎,江苏源铢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孙瑞虎。被告江苏源铢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17组58号。法定代表人陶良福。原告孙瑞虎与被告江苏源铢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瑞虎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