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付涛与鲜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号原告付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深圳印象小区。被告鲜超,男,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中南关。本院在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付涛与被告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付涛于2015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涛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