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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程某某,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晏坝镇。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鹏人民陪审员  沈林贵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