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娟、李建明与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李建明,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李娟。原告李建明。被告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八号栾城水榭花都小区10幢商铺2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李建明诉被告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李建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娟、李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李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李建明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