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武与张秉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131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张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70年1月9日生,藏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秉财,男,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98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张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23日前履行义务。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张秉财将本案案款全部交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多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国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