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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武与张秉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131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张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70年1月9日生,藏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秉财,男,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98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张秉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23日前履行义务。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张秉财将本案案款全部交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多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国福 来自: